(2016)浙0824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彩芽、刘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芽,刘利平,刘利华,刘世录,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勋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赵彩芽,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刘利平,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刘利华,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刘世录,男,1926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被执行人: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瑞大道杭州路附近新远东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2393071-1。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被执行人:王勋砾,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申请执行人赵彩芽、刘利平、刘利华、刘世录与九江市新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勋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赔款361242.95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5527元、案件执行费5318.6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6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