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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4号被执行人: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罚金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8刑初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纳罚金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努尔比牙木·木塔力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审判员  张天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