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绍成、范碧华、赵明高、周素琼、杨智明、杨杰、杨再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周绍成,范碧华,赵明高,周素琼,杨智明,杨杰,杨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8号。被执行人:周绍成,男,生于1960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范碧华,女,生于1967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赵明高,男,生于1957年1月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周素琼,女,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智明,男,生于1968年12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杰,男,生于1988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再君,女,生于1974年11月6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绍成、范碧华、赵明高、周素琼、杨智明、杨杰、杨再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绍成、范碧华、赵明高、周素琼、杨智明、杨杰、杨再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89712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