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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徐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徐卫珍,鲁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999352-7,住所地鹰潭市交通路2号。负责人张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俊颖,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卫珍,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鲁鹰山,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卫珍、鲁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卫珍、鲁鹰山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行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卫珍、鲁鹰山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54.85元、罚息2346.3元(2016年3月1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89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4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鲁鹰山名下的银行存款2910元,扣划了徐卫珍名下的银行存款2419.10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行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余腾飞代理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