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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245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华云园12-2-301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杰,男。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旭     萍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屠     亚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