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涛诉被告胡金山、刘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涛,胡金山,刘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17号原告:马强涛,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区。被告:胡金山,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被告:刘其荣(胡金山之妻),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马强涛诉被告胡金山、刘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强涛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计775.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强涛负担。审判员 吴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