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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群新与陈水平、徐秋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新,陈水平,徐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吴群新,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陈水平,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徐秋容,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水平、徐秋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4826元(借款138850元(其中徐秋容借款78850元,陈水平、徐秋容借款6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从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3993元、执行费19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