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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督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忠民对于景林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民,于景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57号申请人:张忠民,男,1969年3月17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于景林,男,1954年6月1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张忠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09年被申请人向其借款人民币17,600元整,近8年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被申请人仍未还款。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7,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景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忠民人民币17,600.00元。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