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宇昕、胡光荣、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胡宇昕,胡光荣,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高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宇昕,男。被执行人:胡光荣,男。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宇昕、胡光荣、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67369.77元、利息及罚息15777.55元、案件受理费12631元、保全费4980元、公告费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67369.77元、利息及罚息78115.24元、案件受理费12631元、保全费4980、公告费400元,共计963496.01元;本案执行费11407元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亦缴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院(2016)陕01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