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化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中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破申1号申请人:广州市中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学强,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中化贸易有限公司以由于近年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发展的影响,其主营化工产品贸易业务急剧萎缩,因自有资金有限,加上连年亏损,导致日益陷入经济困境,虽多方努力但仍无法改变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目前已无经营,实际上处于停业状态。根据申请人自行委托广东中乾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168507.91元,负债总额为9098291.47元。由于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数额巨大,且停止清偿债务呈连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股东亦一致同意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州市中化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郑越海审判员 郑 茵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波陈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