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杨志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754号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汉阳镇新街。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志彬,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林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彬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2.00元,减半收取计3076.00元,由原告剑阁县华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