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947号罪犯王品,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地区民纳雍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饶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02)赣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5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品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3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品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属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