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旭与林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林海,周燕英,林贞贵,钟广宁,周立浩,封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49号之二申请人:朱旭,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林海,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周燕英,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贞贵,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钟广宁,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立浩,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封万琼,女,住址同上。申请人朱旭与被执行人林海、周燕英、林贞贵、钟广宁、周立浩、封万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旭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海、周燕英、林贞贵、钟广宁、周立浩、封万琼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执行人周立浩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东路*号附*号(权****)的房屋;被执行人林贞贵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号附*号(权****)的房屋查封。目前房屋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过申请人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朱旭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林海、周燕英、林贞贵、钟广宁、周立浩、封万琼应向朱旭支付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元,垫付的诉讼费****元及利息共****元及迟延履行金。已受偿*元,未受偿****元。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