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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铁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锁,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铁锁,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6008163318,武强县周窝镇东小章村人,现住饶阳县五公镇北张保村。被执行人刘国强,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镇号:133026195211113311,武强县周窝镇东小章村人,现住该村。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铁锁与被执行人刘国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欣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