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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树侠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树侠,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938号申请人曹树侠,女,汉族,1978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曹树侠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75.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