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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新洪与王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洪,王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022号原告:马新洪,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王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尹美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责任人:杨新。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马新洪诉被告王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新洪承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