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童飞与陈世英、李裕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飞,陈世英,李裕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8147号原告:童飞,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陈世英,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裕宁,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飞诉被告陈世英、李裕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童飞负担。审 判 长 罗振兴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