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章德与严勇、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德,严勇,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章德。被执行人严勇。被执行人李勤。陈章德与严勇、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9615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勇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勤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但上述房屋上有其他权利人设定有大额抵押债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