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边某某、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某,吴某某,边某某,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58号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边某某。被告温某某。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边某某、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