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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谢逢康、何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谢逢康,何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5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七十五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0253P。负责人:陈里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逢康,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告:何敏青,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谢逢康��何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