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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晨光与被告陈涛、穆母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晨光,陈涛,穆母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92号申请人:焦晨光被申请人:陈涛被申请人:穆母萨申请人焦晨光与被申请人陈涛、穆母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晨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工资收入60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涛在徽商银行砀山支行开户的账号6217751125000405852上存款6000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陈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