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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与包敦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包敦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507号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经贸局家属楼2幢3-1。负责人:刘醒,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林,男,该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包敦友,男,住正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与被告包敦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路思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登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