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惠民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赵家坡村 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惠民,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赵家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惠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赵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村主任。成惠民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赵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督2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惠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款837485.96元,支付令申请费4000元。本院在执行成惠民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赵家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正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赵家坡村委会的账号,于2017年2月28日划拨了赵家坡村委会的存款23275.47元。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成惠民和被执行人赵家坡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之前付给成惠民150000元,今年过年前再付200000元,剩余481485.96元明年(即2018年)年底前全部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家坡村委会负担,从扣划被执行人的23275.47元存款中扣除,剩余18275.47元在被执行人最后一次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即481485.96元减去18275.47元)。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将15000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成惠民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5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