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邬幸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邬幸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体育场路16号。代表人:沈盛杰,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邬幸珊,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邬幸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邬幸珊表示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但未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邬幸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邬幸珊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案款50000元及���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8.5元,执行费662.18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