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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大妹与吕军、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妹,吕军,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199号原告:刘大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莱西市。被告:赵艳,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莱西市。原告刘大妹与被告吕军、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妹对被告吕军、赵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