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大妹与吕军、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妹,吕军,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199号原告:刘大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莱西市。被告:赵艳,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莱西市。原告刘大妹与被告吕军、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妹对被告吕军、赵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