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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心、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心,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5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心,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5577-4。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70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5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在(2017)浙0282执恢807号案中的执行款3237.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