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斌华、吴国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斌华,吴国中,段建党,舒跃瑞,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美域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75号申请人:夏斌华,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吴国中,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段建党,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舒跃瑞,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鹰潭人,住,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鹰潭美域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中童与月湖区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5535201884。法定代表人:陆忠涛职务董事长夏斌华诉吴国中、段建党、舒跃瑞、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美域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资产874080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位于鹰潭市天洁路南侧瑞和国际居住小区47号楼西单元101室(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号)房屋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国中、段建党、舒跃瑞、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美域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0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874080元的五被申请人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健人民陪审员 吴秀花人民陪审员 吴新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