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崔登泉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登泉,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305号原告:崔登泉,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崔登泉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崔登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登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登泉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