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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启明与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明,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185号原告徐启明,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三槐堂村三槐南路56号B座2003室。负责人杨炳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华,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徐启明与被告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保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京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启明、被告安得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启明诉称:原告徐启明于2007年9月份入职被告安得保公司处工作,截至2015年9月9日,被告安得保公司共欠原告徐启明工资款32800元,并出具《徐启明工资明细清单》,经原告徐启明多次催要,被告安得保公司拒绝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安得保公司支付原告徐启明工资款32800元;2.被告安得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安得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徐启明的诉讼请求。被告安得保公司已经于2016年2月4日将原告徐启明的工资款汇款至原告徐启明的弟弟徐启农的账户,被告安得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徐启明的岳母,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是按时发工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原告徐启明及被告安得保公司签订“徐启明工资明细单”,载明“自2007年9月至2015年9月,徐启明工资为278200元,其中已付100000元,欠178200元;2007年借徐启明款38000元至2014年按年息10%计算,息(26600元),本息共计64600元;徐启明借款现金共计210000元(其中130000元为房屋首付,其余为现金);总结算,欠徐启明32800元”。被告安得保公司认可欠付工资的事实,但提交2016年2月4日向案外人徐启农的转账记录,证明已经将上述款项转账支付至其账户,原告徐启明不认可上述转账系支付双方之间的劳务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徐启明工资明细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安得保公司与原告徐启明签订“徐启明工资明细清单”双方确认欠付的劳务费为32800元,被告安得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案外人徐启农的转账系支付原告徐启明的劳务费,故对其已经足额支付劳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徐启明要求被告安得保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32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启明劳务费三万二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安得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京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语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