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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峰与李小正、马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李小正,马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797号原告:马峰,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小正,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三梅,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马峰与被告李小正、马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峰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峰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