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3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勋武与王梨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武,王梨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422号原告:王勋武,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王梨平,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勋武诉被告王梨平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勋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付明初书 记 员 赵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