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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宗华、陈邦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宗华,陈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毛宗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邦范,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毛宗华与陈邦范(2017)浙0726执1197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特265号裁定书已于2017年0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宗华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邦范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邦范名下财产,暂不予执行。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11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代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贾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