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牟达荣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达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40号罪犯牟达荣,绰号“云飞”,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13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牟达荣于2011年8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牟达荣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内累计积分3370分,考核期内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3910分,表扬6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牟达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达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