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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大龙、冯立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龙,冯立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5号申请执行人任大龙,男,1987年5月14日,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冯立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景县。本院在执行任大龙与冯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立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