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豹与宋利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豹,宋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民终9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豹,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利,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刘豹因与被上诉人宋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豹,被上诉人宋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宋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宋利没有完成装修合同;宋利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原审认定的工程量不准确;原审判决认定的单价计算错误。宋利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宋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豹支付下欠宋利办公楼工程木工、油工工资17321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豹创办的旭泰农业合作社办公楼落成后,要约宋利组织工人为其完成室内装修。2015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了旭泰农业办公楼装修协议,协议对完成工程项目以及工资结算标准做了详细的约定。宋利雇佣各工种按约为其完成装修工程。按工程量计算,刘豹应付宋利木工工资207449.5元(已付100000元,下欠107449.5元),应付油工工资187766元(已付122000元,下欠65766元),两项共欠工人工资173215.5元。宋利雇佣各工种为刘豹完成的工程量有刘豹方工程负责人和监理签字确认,工资计算标准协议约定明确,因此,宋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刘豹支付下欠宋利办公楼工程木工、油工工资173215.5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装修合意有协议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宋利请求支付下欠装修工程款173215.5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刘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豹给付宋利木工、油工工资173215.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刘豹出示的照片,因无法核实照片所记录的时间和场所,无法证明工程存在质量,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刘豹所出示过道楼梯统计表,因其为刘豹单方制作,宋利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豹与宋利达成的装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宋利已经完成装修作业,刘豹应该给付装修款。关于装修款的数额,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结算单为证。刘豹虽然主张宋利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此项主张,且刘豹未就质量问题提起独立的诉求,故本院对于刘豹关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刘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上诉人刘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贞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倪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