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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张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军,张明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42号原告:王荣军,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张明新,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钟山区。原告王荣军与被告张明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荣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军以无法联系被告张明新,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荣军负担。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兰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