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68号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2031147。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坤,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