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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68号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2031147。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坤,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临沂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