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遂宁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晓英、毛瑞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晓英,毛瑞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183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306号商业宾馆底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晓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毛瑞全,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5日,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方晓英、毛瑞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