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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遂宁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晓英、毛瑞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晓英,毛瑞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183号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306号商业宾馆底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晓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毛瑞全,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5日,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方晓英、毛瑞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