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高佐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4民初414号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月,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淋,该单位职工。被告高佐军,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佐军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法由审判员赵志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佐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2月份,被告高佐军找我公司为其凯悦华庭小区按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尾工作。双方约定好价格后,原告将工作做完,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付款,后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3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天后付款。逾期未付,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安装费11800元。被告高佐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高佐军找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为其凯悦华庭小区按装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尾工作。双方约定好价格后,原告将工程完工,���告一直未付款。后经多次协商,于2017年3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天后付款。逾期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安装费118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有线电视安装费有欠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有线电视安装费11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饶河县杰诚广播电视设备按装有限公司安装费11800元。判决生效之��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元,由被告张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