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1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峰、郭雪、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沈峰,郭雪,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谷峰,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峰,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亚麻社区服务小区二组。被执行人郭雪,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青山村青山屯。被执行人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曲龙飞。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峰、郭雪、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