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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德超与张胜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超,张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8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德超,男。被执行人:张胜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高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超与被执行人张胜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胜利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胜利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