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朱文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琴,女性,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宜城市。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3MD地块枫景国际公寓酒店9层22室;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小学,住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本院在执行朱文琴与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小学、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枫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了提取,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薛光辉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德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