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泰州市恒强电子有限公司、左龙珍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泰州市恒强电子有限公司,左龙珍,姜堰区姜堰镇永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432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039775394,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139号。负责人:陈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平,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恒强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KE3R6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罗塘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左龙珍,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组织机构代码L3425486-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经营者:左龙珍。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恒强电子有限公司、左龙珍、姜堰区姜堰镇永信手机大卖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