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商安琪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安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143号原告商安琪,女,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葛寅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员。委托代理人韩露,北京市西城区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安琪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一案中,原告商安琪经慎重考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商安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安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安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阎 炜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璐书 记 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