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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张良华与雷志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305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张良华与被告雷志英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湘0702民初1305号民事裁定书中“准许张良华撤回对雷志英的起诉。”后增加一项“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良华负担。”审 判 员  单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