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恒东建筑机械配件部、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恒东建筑机械配件部,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恒东建筑机械配件部,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汾水万和家园11号。经营者:郭恒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五村,组织机构代码76483891-1。法定代表人:庄以岭,经理。本院在执行日照市岚山恒东建筑机械配件部与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后经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案执行标的88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庆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