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041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灿然,湖南省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某1,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2。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钟某1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去年让原告出具的一张40000元的欠条已经撕掉了,也不要求原告还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钟某2。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钟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钟某2由被告钟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每月承担3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