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王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王利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649号原告王松林,男,1936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荣,女,195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王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审判员 杨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