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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王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王利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649号原告王松林,男,1936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华新,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荣,女,195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王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审判员  杨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