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23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晨,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