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松诉被告尚立娜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尚立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37号原告:刘松,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徐玉森,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立娜,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尚立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刘松负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来自: